景陶教函[2013]5号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学校可将其学籍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学生在服兵役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休学
学生在校报名应征的,经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出具应征入伍证明,教务处依据入伍证明统一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
学生回原籍报名应征的,如被当地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由学生家长(或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及复印件,到教务处领取《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办理休学手续。如果在本学年结束时,仍未办理休学手续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复学
1.办理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手续的学生,在退伍后的一年内持《退伍证》及复印件,到教务处领取《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复学申请(审批)表》,办理复学手续。
2.原则上参军入伍学生复学后,按本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复学的要求,在原专业续修未修学业。若原专业已不存在的,可转入相关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按本校转专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学习的机会,取消其学籍。
4、在毕业学年参军入伍的学生:本科生若已完成教学计划1-7学期的所有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专科生若已完成教学计划1-5学期的所有课程,获得相应的学分,可在毕业学期的5月份,由学生个人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部队团以上单位批准返校参加答辩的书面手续,办理复学手续后,由教务处上报该生当期毕业的相关信息,可按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的毕业事宜。
第六条 课程考试与成绩评定
1.学生应征入伍所在学期未参加考试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试。由任课教师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课程成绩。
2.在毕业学年参军入伍的本科学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自学未修课程,服役期间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回学校参加相应课程考核(含毕业设计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对已完成1-7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仅需毕业答辩和毕业实习即可毕业的学生,经院系同意,可在第7学期安排提前答辩。对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已获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例的,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学位证书。
3、在毕业学年参军入伍的专科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已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学校可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4、非毕业学年参军入伍的学生,待退伍返校复学后,按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参加所学专业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七条 其它规定
1、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可办理复学手续,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2.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亦可根据国家有关征集大学生入伍的新政策予以调整和修改,由教务处、武装部负责解释。